红斑狼疮病人妊娠应慎之又慎
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怀孕,其胎儿异常的发生率比正常人群高。患者在妊娠早期可能发生流产,特别是处在活动期的狼疮肾炎患者,有50%的孕妇发生流产。2/3左右的孕妇出现早产或死胎。妊娠对系统性红斑狼疮影响也很大,大约有半数以上的患者在怀孕末3个月和产后数月内病情加重或复发。病情处于缓解期的红斑狼疮孕妇,复发的机会少些;活动期的红斑狼疮孕妇病情恶化的机会比缓解期的孕妇高得多。妊娠对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最严重的影响是肾脏损害,可出现肾脏病变或使原有的肾脏病变加重,导致肾功能不全甚至肾衰竭,因尿毒症而死亡。处于活动期的孕妇发生肾脏病变的可能性更大且病情严重,表现为高血压、蛋白尿和氮质血症,甚至发生子痫。
因此,红斑狼疮病人何时可以妊娠及妊娠时怎样控制病情,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来决定,病人不能自作主张。病人首先要与专科医生保持密切联系,定期接受检查,让医生自始至终掌握疾病的整个发展变化过程。一般认为。红斑狼疮病人最好在病情缓解稳定后2年以上才能妊娠。活动期的患者不能妊娠,有过狼疮肾炎病史或合并有心脏、肝脏、肺、神经系统病变的患者也不宜妊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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